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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诉何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1日,何某某、梁某某以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辛某某请求借款,同日,辛某某向何某某、梁某某出借人民币9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因何某某、梁某某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和本金,2016年9月18日,在原告的一再催讨下,何某某、梁某某为辛某某补了一张借据。但是仍旧没有还款,故辛某某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案辛某某在事实上的主张合理合法,但是证据并不是十分充分,许多证据存在瑕疵,民间借贷案件,只有一份借据是不够的,法官会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基础法律关系、有无银行往来明细进行认真仔细的法庭调查,因此在该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较重。而在本案中,借据上写的是高达98万元的大额款项,而且没有标明债权人,虽然有银行汇款单,但是汇款单上的数额、时间以及汇款人均与结局上的内容不相符,辛某某也并没有关于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本律师在设计诉讼策略时,结合何某某、梁某某经济往来较多,名下资产众多,且其经常用其资产作担保以维持资金链,经过与辛某某的充分沟通,辛某某愿意承担保全风险并提供相应担保,本律师查询到了何某某、梁某某名下的所有资产,在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与辛某某相互配合,在短时间内将何某某、梁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合法的保全。何某某、梁某某的资金链因此断裂,个人信用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被抓住了弱点,一改先前的态度,在开庭前办案法官与其沟通时对于所有的借款本息均予认可,但是为了防止其在开庭时改变态度,本律师还是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本案为异地诉讼,本律师在开庭前提前数天到达该城市,将证据进一步整理,有了很多新的发现,本律师对其进行了整合,这样一来即使对方对于事实全部否认,我方也处于主动地位。开庭前,办案法官询问了双方的意见,对方急于解封被查封的财产以维持资金运转和恢复个人信用,对于全部事实进行了认可,办案法官在庭前制作了调解书。内容为何某某、梁某某在2017年5月1日之前偿付所有本金,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偿付所有利息,如到期不履行,则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两名被告互付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已经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对本案的代理结果十分满意。

办案总结:

在诉讼中,一定要针对案情进行个性化设计,诉讼活动要切中要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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