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珊珊律师

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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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综合

公司申请仲裁挽回损失五万余元

来源:游珊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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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广州某贸易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降低工资报酬克扣工资,要求公司支付1、2016年6-7月份的工资差额2500元;2、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279元。

案件难点:本案中,广州某贸易公司在收到仲裁部门的应诉材料后,第一时间与我所游珊珊律师联系,详细向我方陈述了具体案情。根据该公司的陈述,事实是,该公司出于管理疏忽的确未与该名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无法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在面临巨额索赔的困境。经过与律师的详细沟通,仔细审阅了该公司现存有哪些资料,发现该公司有李某的《工资表》、《入职表》、《入职告知书》、《合同签收证明》等证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达到公司不赔偿该名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的诉讼目的。经过办案团队反复研究案件,制定了具体的诉讼方案,在庭审中抓住上述证据,让仲裁庭采信了我方的全部主张,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仲裁结果: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作为用人单位方,负有相当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员工入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并注意证据的保存。有条件的公司,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对其相关的《劳动合同》、《入职表》等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另外,用人单位接到仲裁部门的应诉材料,如果发现员工存在“不合理的诉求”,应及时与熟悉劳动法的专业律师联系,方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减少员工恶诉、滥诉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

Ps: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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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游珊珊
  • 执业律所: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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