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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石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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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诉称,2015年8月10日17时23分,被告扬州良信**公司驾驶员韩*驾驶被告扬州**公司所有的苏半挂车,沿S2001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KM+100M处时,撞到原告黄玺恺**驾驶的宝马轿车尾部,造成原告车辆及随车物品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于2015年8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鲁A*****号车辆及随车物品的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本起事故造成鲁A*****号车辆及车上苹果笔记本电脑、摩托车头盔的损失价格共计52280元。另查明,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黄**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黄**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失52280元(含车辆损失48620元、车上物品损失3660元),由被告人保财**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扬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次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由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无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黄**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扬州**公司予以赔偿。原告黄**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失,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的损失价格为52280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失5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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