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贤南律师

邵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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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律师办案经过

来源:邵贤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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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一、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慧(化名),女,汉族,江西省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X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

电话:0793-83XXXX

案由: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XXX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23日,案外人江西省XXX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原告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伪造了原告的签名,非法到被告处办理企业及法定代表的登记。被告在原告未亲自到场且没有原告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职责,于20151127日错误的将原告登记为江西省XXX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告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撤销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可是被告依旧置之不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诉讼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上饶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慧

                                         2017 年1113

二、被告答辩:

答辩人: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住所:上饶市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化名)   职务:该局局长

答辩人就原告黄慧诉答辩人业注册登记行政争议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设立公司登记的行为,遵循的是对申请人递交材料作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递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第三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的规定,均一致明确了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原则。即作为具有登记设立行政职权的答辩人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只要符合前述规定,其遵循的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原则。

二、答辩人准许江西XX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设立时原告在递交符合设立公司规定的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霞予以准许的,答辩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答辩人申请设立江西XXXXX医疗公司递交并填写了符合规定的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系员信息;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和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和第二条(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款关于设立登记材料规范的规定,原告向答辩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答辩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初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依法做出准许设立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而对于公司所涉及股东签名、盖章是否真实,公司登记申请是否材料署名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属“实质审查”内容,这些实质审查的内容并未纳为公司登记关机的审查范畴,所以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三、原告诉称江西XXX医疗公司是因自己身份证不慎遗失而被他人盗用所为是不属实的。因原告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和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材料,从形式而言答辩人已经充分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至于原告所主张的系他人盗用所为属于其与案外人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答辩人对于设立公司登记事项中所应履行的职责时候对相关材料作形式审查,倘若公司设立登记机关无故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是不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饶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三、办案结果

本案在2018111日开庭前,上饶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经过我们多方争取,最后被告上饶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后同意撤销对原告名下的公司行政登记,并且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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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贤南
  • 执业律所: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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