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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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一案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量:0
案件描述
原告:曹某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XXX,现住南昌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涂宗华,均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XXXXXX,现在江西省XX监狱服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初相识并恋爱,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11日生育女孩曹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孩曹某某由原告抚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初在网上认识,不久便开始网恋。2006年6月1日在XXX市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字号为:XX号。2011年4月11日生育女儿曹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2012年初起,被告因结识社会上不务正业的朋友,不久便沾上毒品。后被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1月6日调入,现在江西省XX监狱服刑。
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本完整、幸福的一家三口现如今变得支离破碎,原告和女儿与被告也将长期分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所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要求小孩随其父母生活;原告亦认为考虑小孩的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同意由原告父母代为抚养小孩。并且,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到庭确认,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抚养曹某某。现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曹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原告曹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此款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按月给付;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是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本完整、幸福的一家三口现如今变得支离破碎,原告和女儿与被告也将长期分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曹某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