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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监狱服刑,怎么办理离婚?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0

原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乡某村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15年下半年相识,2016年2月14日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于2016年5月20日生下女儿许某。婚前双方虽自由恋爱,但感情一般。被告因事服刑,原告探望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希望获得小孩抚养权。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许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许某由被告许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0年元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12000元(被告许某某服刑期间,婚生小孩许某由原告刘某照看抚养,此期间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偿还;另被告许某某借原告刘某父母35000元,由被告许某某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点评:

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一般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自由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监狱服刑的人,也是可以自由的结婚或离婚的。即在监狱服刑,能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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