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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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成功代理劳动仲裁未签劳动合同一案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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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原告:       吴某   1982年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湖北武汉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某科技公司

 

20143月,吴某到深圳市南山区某科技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为拓展科技,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另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于是从20146月至20152月期间,新公司为吴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223日,新公司与吴某提出要求降薪降职务,否则即逼迫吴某自动辞职,吴某一气之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与劳动报酬均取决于用人单位。但本案中,吴某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由两公司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也由两公司交互支付,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财务、业务、人员等事项发生混同。所以,两公司应当对孙某主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两公司共同支付吴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3170元。

 

律师提醒: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二、劳动法依据: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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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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