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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柳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孙某诉个体工商户赵某等拖欠租金终止合同纠纷案

来源:徐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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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个体工商户赵某等拖欠租金终止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支付租金、违约金

审理法院:鱼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代理人:徐长春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孙某把钢构租赁给赵某经营的个人工商户,租期五年。该个体工商户一直由赵某的儿子和女儿经营从事钢构租赁生意。合同期满后,赵某女儿代表赵某续签两年。续租合同履行到一年后,赵某一方突然单方终止合同要求孙某搬走孙某的钢架。孙某要求赵某一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赵某一方态度恶劣,拒绝支付。

承办意见:本代理律师认为赵某是名义经营者,赵某儿子女儿是实际经营者,赵某应与赵某的儿子、女儿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违约、赵某的子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某及其子女的认为赵某的女儿只是一般员工,与原告孙某的续约无效,被告随时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同意支付扣除管理费的租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赵某的女儿至一般的员工不应作为共同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之间的业务联系一直是和赵某子女联系,所有的单据都是赵某的子女持有。发生争议以后也一直都是赵某子女与原告孙某沟通。被告赵某子女是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赵某女儿的签约效力当然及于个体工商户。被告一方违约终止合同,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赵某儿子和女儿是实际经营者,被告违法合同约定终止协议,应担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租金**万元,违约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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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长春
  • 执业律所: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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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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