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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律师—入职不到一个月,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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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7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8年1月。
 
2018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8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8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
 
2018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8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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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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