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律师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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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

来源:石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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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起诉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儿张XXX(现年5岁)由原告抚养;

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XX,现年5岁。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很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不久被告便原形毕露,经常性地酗酒,无端地殴打原告。更有甚者,被告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常因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极尽侮辱。原告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受。但,原告的宽容和苦心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悔改,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原告殴打、辱骂。在2007年5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一直租住在外,有家不能回,承受着很多周围人的冷嘲热讽,身心遭受到巨大的恶劣影响。原告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却经常性地因此失眠,精神恍惚,严重影响到工作。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长期分居,两人缺乏沟通、理解,双方隔阂日深、互不能容,加之被告家庭暴力严重,肆意殴打、折磨原告,以及经常性的酗酒恶习等,酿成前述离婚之诉。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XX 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原告所述的那些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代理人意见:

1、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XX,现年5岁。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很短,相互了解不够,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有正式工作,每天都在为家庭奔波,被告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特别是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恋爱时间不长,相互的缺点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彻。使得父母至今对被告的基本情况都不甚了解。终于导致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二是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经营好这个家庭,对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对被告更加体贴、关心,而被告在婚后没有一如既往像恋爱中一样对待原告,彼此的缺点也渐渐显露。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与态度,让原告感觉短短时日就变了一个人。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项不告知,反映出对原告的不尊重。遇不顺他意,采取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可判决离婚。关于请求确认房屋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原告的问题。原告由于单位福利分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购买了房产一套,并且当天支付了136846元人民币,该房产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原告领取结婚证的日期是,2001年6月6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的所有权为原告,原告对该房享有绝对的物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XX,现年5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小轿车一辆,房屋一套;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很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不久被告便原形毕露,经常性地酗酒,无端地殴打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房产证、购房协议、购房发票、行驶证、购车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XX离婚。 二、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四、房屋的房产一套系原告个人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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