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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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来源:钱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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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月王某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后房地产公司延期交付,交付的房屋噪音超标并且房屋结构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王某多次和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

王某提交如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及贷款证明,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2、《入住通知单》证明被告延期交付房屋,违约的事实;

3、《住宅设计规范》、《噪音检测报告》证明住宅室内噪音不符合国家标准;

4、《房屋的实际情况照片》、《销售挂墙公示图纸》证明交付的房屋和合同里的结构不一致,被告擅自更改房屋设计;

被告答辩时只提交了一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证明小区的环境符合环境标准。并辩称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依照合同支付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出卖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出卖方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实际受到影响的买受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部门、设计审查机构批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方:1、该商品房结果形式、户型、平面与空间尺寸、朝向、层次、建筑材料及楼间距、采光等。买受方有权在接到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做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买受方退房的,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90天内,出卖方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方,按实际承担买受方发生的购房贷款利息及其他购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买受方其余已付购房款新的利息;造成买受方损失的,出卖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及法院至涉讼房屋现场勘查,发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上标注为飘窗的位置已就不存在飘窗,平面图上的上下镂空部位已被填平并加装玻璃等封闭,该区域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被告确认是在有关部门验收后进行了变更。

根据有权机关的鉴定,涉讼房屋噪音严重超标,原因是房屋背面的高架道路上汽车的噪音,该高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以噪音超标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但被告擅自对房屋结构形式、平面与空间尺寸等进行改造,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原告的同意,故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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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进
  • 执业律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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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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