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现场协议草拟
来源:蔡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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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上门女婿,张某是苏州本地女儿。刘某与张某结婚后生育有一子,张某由于性格强势,婚后双方感情不是特别好,经常争吵,刘某性格温和,少言寡语,所以不是张某对手。后双方谈判离婚,刘某害怕不是张某的对手,所以聘请我作为其非诉代理人出面草拟离婚协议,防范风险。
2013年5月的一天,双方均在民政局,我方同意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享有探视权,刚开始女方不答应,要求我们支付抚养费。我方支付抚养费就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女方在我的劝说下同意了我方的要求,并且同时支付男方母亲在张某家里工作这么多年的工资共计8万元。他们在姑苏民政局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张某的叔叔当面把8万元现金作为工资支付给刘某的母亲。此时到此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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