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凛律师

李阿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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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室盗窃,成功辩护获刑8个月

来源:李阿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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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吉林省四平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8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9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3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李阿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7720日至88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XX小区内,先后入室盗窃五起。盗得X手机三部、XX手机一部、珍珠项链一条、XX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1400余元。所盗物品部分被其卖掉,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48.00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五份、被盗手机、笔记本电脑、珍珠项链照片十张、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五张、光盘一张、失主张某、孙某、霍某、刘某、赵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王某1、王某2、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赃款赃物全部返还给失主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810日起至20184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翟淑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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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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