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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地点在国外,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作者:何小桂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浏览量:0

    董女士一直在国外读书,20156月份毕业。毕业后于20159月在网上通过招聘进入了一家国内公司派驻到国外的办事处上班,约定每月工资为***元。入职后,董女士一直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以董女士人在国外没办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一直拖延拒绝签订合同。20168月,由于公司融资问题导致国外的办公处需要撤销,遂公司解除了与董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董女士。2017年年初,董女士回国后一直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合同,但公司一直拒绝补签。

    20174月,董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以董女士人在国外导致无法签订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不是不愿意与董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客观上的不能。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公司需要向董女士支付20164月至20168月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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