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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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危险驾驶案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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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述】

2016年8月30日23时0分许,杨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HXXXXX的黑色XX牌小型轿车,沿光耀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光耀路大道100米处时,被交警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随后将杨某带至成都市医院取了两管血样,经鉴定,所送血样酒精浓度为91.62㎎/100ml,其系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辩护思路】—— 从量刑情节方面作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1.对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

2.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系事出有因

辩护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案发之前,杨某与其朋友唐某某、卿某等人在喝酒闲聊,因为见朋友唐某某和卿某喝了很多的白酒,怕唐贤永驾车出更大事,才由喝了一瓶多啤酒的自己代为驾车,同时,杨某在驾驶车辆之前,也是考虑到从其租住房处到“非遗博览园”地铁站的路程不远,否则,杨某也不可能明知酒后不能驾车而为之,这属于典型的偶然性犯罪,当然,杨某酒后驾车也有其侥幸心理。

3.杨某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一是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是杨某的血样酒精浓度只有91.62㎎/100ml,稍高于80㎎/100ml的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杨某此次犯罪系初犯,也没有酒后驾驶的前科记载。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杨某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具有以上酌定量刑情节, 因此,恳请合议庭给予杨某缓刑的刑事处罚。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Y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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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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