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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的杨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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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杨某是一名大三的在校大学生,在和同学喝喜酒期间住在某宾馆内,由于喝酒过多在某宾馆要求找按摩小姐,在按摩期间杨某提出与按摩小姐发生性关系,按摩小姐不同意,杨某便对按摩小姐动手动脚,按摩小姐随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杨某交代了以上整个过程,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发后,杨某的父亲通过熟人找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秦绪敬律师,秦绪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了解了整个案情,发现杨某没有强奸按摩小姐的犯罪故意,且事实上杨某也并没有与按摩小姐发生性关系,因此秦绪敬律师提出了杨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了秦绪敬律师的意见,为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律 师 意 见 书
致×××公安局
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指派秦绪敬律师为当事人杨某涉嫌强奸罪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了听取了当事人杨某的陈述意见,现就涉及本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提出意见如下,供公安机关参考。
一、案件事实
杨某是一名大三的在校大学生,在和同学喝喜酒期间住在某宾馆内,由于喝酒过多在某宾馆要求找按摩小姐,在按摩期间杨某提出与按摩小姐发生性关系,按摩小姐不同意,杨某便对按摩小姐动手动脚,按摩小姐随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杨某交代了以上整个过程,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如下:
1.杨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
本案中,杨某本是找按摩小姐按摩,在按摩期间虽然提出与按摩小姐发生性关系,但在遭到按摩小姐的拒绝后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为,由其行为也可看出其内心并没有要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2.杨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强奸罪的客观是要求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其虽然由动手动脚的行为,但其亦不是强奸行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以上意见,请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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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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