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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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费是不是遗产,应如何分割?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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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陈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现年6岁。2012年9月,丈夫张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60000元。公公婆婆均是退休公务人员,陈女士与公公婆婆关系不合,因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那么这笔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属于死者的遗产还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呢?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因此,该案中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应该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作为遗产继承。

    那么,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首先,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靠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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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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