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培训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起跑线意识”相对强烈的当下,报名参加各类兴趣班、辅导班已成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如果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承担?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在培训中心进行舞蹈培训练习过程中,出现意外时间,从而引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法律纠纷。
【基本案情】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005年2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 系李某某母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杰,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系李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理事。
案情概述:
2014 年12月7日上午,李某某在世纪培训中心处进行舞蹈培训。2014 年12月7日16时5分,李某某被送至深圳XX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颈椎损伤。另查明,2014年9月1日,李某某向世纪培训中心支付舞蹈课时费1800元及钢琴培训费用3900元; 2015年1月13日,李某某向深圳市龙岗区XX书屋支付语、数、英培训费用8400元。
案发后,世纪培训中心申请对李某某伤情的形成时间、成因及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7年4月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发函称未收到相关材料及费用,将相关鉴定材料退回。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5月10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发函称由于技术所限,委托鉴定事项无法受理,予以退案;后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12月1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退案说明函称因伤情的形成时间鉴定具有较高难度,故作退案处理。
一审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纪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李某某钢琴剩佘课时费2340元、练琴费540元;
二、世纪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李某某舞蹈课时费1800元;
三、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世纪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7839. 4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李某某受伤是否发生在世纪培训中心,而世纪培训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章法律师表示,培训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中,“教育”职责就是对孩子进行防范风险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培训活动,如本案中的舞蹈,培训机构除了要教会未成年学员提前做热身运动、安全使用器械等外,还要教会当事人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而“管理”职责是对于学员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立各项安保制度、制定安全保护的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儿童伤亡。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标准则更为严格。
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明知学习的是某高风险运动的情况下,仍允许孩子参加相应培训,就构成相应的自愿承担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常在措手不及时发生,经常处于无法预估的情形,当公民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犯时,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达到维权的效果。若你也正在经历民事纠纷,可寻求肖林安、章法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