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赎楼问题产生违约金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通常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本案中因买受人无法履行赎楼义务,双方要求买卖合约解除,并且产生违约金纠纷,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和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周佳辉律师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邹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辉,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邹某因与刘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邹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故重新提起诉讼。
刘某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刘某与邹某签订的2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邹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邹某承担。一审中法院支持刘某的3个诉求。
现邹某重新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刘某支付剩余违约金228000元、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 20000元以及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46800元;3,改判全部诉讼费用 由刘某承担。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周佳辉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刘某是否认可现金赎楼式并承诺承担相应赎楼费;二、邹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焦点一,邹某因征信记录问题,无法办理担保赎楼业务。邹某就现金式赎楼及发生的费用与刘某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书面协议。由于邹某只提供了双方协商的证据,而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故对邹某该上诉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焦点二,在于邹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邹某称刘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刘某答辩称在邹某没有按照约定找到担保公司融资赎楼的情况下,因为邹某违约在先,不存在刘某承担相关费用的问题,两人未能协商一致。
本案中因邹某未能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赎楼,没有履行到合同上的办理赎楼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邹某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另一个争议焦点:刘某是否认可现金赎楼方式并承诺承担相应赎楼费,因两人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主张失败。
【本案结语】
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除了注意签订主体资格签订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等,还要注意违约责任方面等,如你正遇到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烦恼,可向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周佳辉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