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在律参所律师的辩护下获从轻处罚
酒驾,一直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当事人蔡某某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在道路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经由周佳辉、许小霞律师得辩护下,取得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蔡某某,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
辩护人 周佳辉、许小霞,系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型箱式货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将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7. 07mg/ 100ml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辩护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罗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社会的热门话题,在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而我们律师在实务中运用并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诉讼结果。
实践中,犯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 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本案中,周佳辉、许小霞律师在了解本案的过程中,认为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周佳辉、许小霞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然而,“危险驾驶”将面临的重要性问题在于:
1、当事人要有意识到问题的错误性;
2、被告人在法律上从轻处罚;
3、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在进行从轻处罚辩护时应充分重视并合理运用这一规则,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
【本案结语】
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从轻处罚。“危险驾驶罪”是社会的热议话题,律师在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采纳并按从轻处罚判决,则意味着对原起诉所指控事实的追诉程序的终结。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周佳辉、许小霞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