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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助当事人驳回原告诉求,避免65余万元经济赔偿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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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条款细且多,本案中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65万元金额,最终经过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周佳辉律师的取证调查,成功证明被告并无违反合同约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代理律师周佳辉律师,来看看本案件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辉,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向被告购买了 13台B机器约定5年内,如买方认为机器达不到使用要求,卖方按每台50000元对A机器进行回收。现因原告认为该13台B机器达不到使用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按每台50000元回收。诉请判令:1、被告回购原告所购买的13 台B机器,并向原告支付机器回收款65万元及支付利息。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经证实:1、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所供应的设备存在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证据,被告提供的平时去原告车间维护的销售服务反馈表,表明被告所供应的设备运行良好,符合原告的生产使用要求,并不存在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规定。2、原告工作人员提供给被告的售后服务反馈表中明确记录了被告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并无任何问题。3、被告在举证期间去原告生产工间确认机器使用情况,生产车间的设备均能正常运作,和被告说的情况不一。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突破点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机器运作不正常?
被告出售的B机器经原告检验合格并一直使用至今,现原告主张上述机器技术落后达不到使用要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B机器目前在 市场上都是这种标准,能够正常使用,并不存在技术落后的问题, 且原告目前仍在使用上述机器设备。原告认可其一直在使用上述机器设备。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回购涉案机器并支付回购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约定时间内机器运作不正常,相反,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佳辉律师对案件的取证调查,得知合同约定时间内,原告均正常使用机器进行生产,并且取得相关证据,因为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如遇此类案件,可找周佳辉律师寻求帮助,定会帮你仔细分析案情每个细节和经过,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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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章法
  • 执业律所: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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