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汉东律师

郑汉东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还原合作纠纷事实,去除“诈骗”污名(侦查阶段公安撤案无罪释放)

来源:郑汉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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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黄某某,台湾人,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于2014年初在深圳开设分公司,投入资金数百万元。2014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黄某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对股金、股权比例、经营管理等作了约定。签订合作协议后,黄某某将深圳分公司的门店全盘交予李某经营管理,但李某仅支付了部分股金,并不按协议约定经营门店,导致深圳分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甚至拒不支付租金、工人工资,最后携门店营业款离开。事后,李某“恶人先告状”,捏造事实,以黄某某诈骗其股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黄某某本人,了解了案件发生的起因和经过,并询问黄某某能否提供证据证明。随后,本律师与公司行政主管取得联系,其提供了合作协议书、员工声明、商铺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及本案的相关事实。本律师随即草拟法律意见书,向公安机关提出黄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黄某某得以释放。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情况。但凡涉及金钱利益,有些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动用公安等关系企图以刑事化逼迫对方妥协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完善法律手续,不仅可以防范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避免“被犯罪”。好在本案的黄某某,保留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让自己免于牢狱之灾。
  【法律条文】
  1、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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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紫薇花园东03栋一楼,龙岗区检察院正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汉东
  • 执业律所: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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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紫薇花园东03栋一楼,龙岗区检察院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