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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也要支付利息

来源:周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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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某金属公司与北京某配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该金属公司向配件公司供应原材料,交易方式为——先送货,之后定期结算货物款项。金属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将材料按时供应给配件公司,但到约定期限后配件公司拒不支付货款。金属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配件公司支付欠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3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件公司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为由不同意金属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金属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在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查明后,依法援引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的规定,要求配件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采纳了周皓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支持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配件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如数支付。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被告坚持主张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并未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拒绝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即使双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也应当支付。

律师建议

  虽然说为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争取到相关的逾期利息。但是,建议大家为保证出卖方的权益,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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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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