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程方律师

沈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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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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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某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沈程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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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部经理 刘某某 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如下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

   刘某某同志: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327日到期自动终止,公司由于经营结构调整需要裁员,不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你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承诺分别予以补偿:

      1、你于2004322日入职,公司于2007年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你4个月的补偿金,即4400/每月,计17600元。

      220044月至20073月公司补偿未给你上相关保险的费用,即36个月,200/月,计7200元。

      3、补发给你2006年年终奖金3500元。

      4、补发给你2004年入职时承诺的3000元。

      5、返还给你2004年扣款950元。

      6、返还给你2005年扣款500元。

      7、在4.19的入室杀人事件后,你为公司安保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公司承诺给你奖励性补偿10000元。

      8、在5.23食堂着火事件中,你组织了疏散、灭火消灭了险情,并在事后建立了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公司承诺给你奖励性补偿10000元。

      9、在实施的垃圾分类创市优的工作中,你为公司取得了北京市第二名的荣誉,并为公司赢得了奖金13.9万元,公司承诺给你奖励性补偿69500元。

      10、在你实施的公司贯标认证工作中,你为公司建立了ISO9001ISO14001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认证,公司承诺给你奖励性补偿10000元。

      11、在你发现了公司能源费因水价而亏损,并采取了措施后为公司挽回了损失约152000元,公司承诺给你奖励性补偿10000元。

      

      以上是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你的补偿承诺,共计162650

      对于原口头承诺给你05年、06年的每月上调工资及本次裁员费用,不再补偿。

 

 

 

                                        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7-3-2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1015日做出京开劳仲字【2007162号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600元;

        二、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20044月至20073月的保险补偿7200元;

        三、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2006年年终奖金3500元;

         四、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2004年入职时的承诺支付3000元;

          五、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返还2004年扣款950元;

         六、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返还2005年扣款500元;

          七、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因其组织疏散、消灭险情并建立了相关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的奖励性补偿10000元;

         八、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因其在安保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的奖励10000元;

         九、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因其为公司取得垃圾分类北京市第二名的奖励性补偿69500元;

        十、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因其为公司建立IS09001IS014001的规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奖励性补偿10000元;

    十一、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因其发现能源费因水价而亏损并采取措施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奖励性补偿30400元。

仲裁费用300元,由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时的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郑女士通过朋友找到了我:首先我向郑女士询问:问为什么没有给刘某某上保险?郑女士回答说不是公司不给他上,是他主动要求不上保险的;我又问了刘某某有接触公章的机会吗?郑女士回答说,刘某某在公司时是担任工程部经理,对外联系业务有接触过公章的可能;我又问郑女士刘某某有私刻公章的可能?郑女士回答估计他不会这个胆量。好了,我对郑女士说:从权利必争的角度,你们公司就有50%诉讼可能、再从证据角度讲有20%诉的可能,加起来就是70%,我对郑女说:向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是你们最佳选择,郑女士回去和总经理商议后,又来找我问胜诉的几率,我告诉她你们这个案子有诉的可能,至于胜诉的把握我是无法承诺的,如果你们没有诉的可能,我就会告诉您们没有诉的意义了。之后,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向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由审判长齐某某审判员张某某人民陪审员蒋笠组成合议庭,庭审中我方向法院申请了对刘某某出具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公章形成的时间鉴定,因为:签字和盖章是对内容的确认,不可能在没有形成白纸黑字的前提下,做出意思表示,签字和盖章。法院接受了我们的申请,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检材中“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文与打印字迹的形成顺序为先盖章后打印。

据此,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刘某某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经济补偿金伍仟零壹拾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对刘某某的各项涉保险义务;

三、驳回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十元,上诉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由于,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95日做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10710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当郑女士找到我时,刘某某已经拿着一份有效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刘某某得到了全部支持。且当时刘某某委托的是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盛某某、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是北京市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律师。所以这样一个案子经过了有效的仲裁裁决,再搬回来是有难度的,鉴于,是台湾的朋友找到我了,只能尽全力。从证据角度着手,确定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实没有对刘某某所主张权利任何承诺,这样确定对方证据可能是私自将公章盖在了一张A4空白纸上,之后刘某某罗列了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共达162650元的补偿承诺。

权利必争,往往是不能以胜诉与败诉来作为归宿的,正所谓:守法不仅仅是不违法,同时包含着,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维护权益,捍卫尊严。通过一审二审(二审中刘某某委托的是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律师)的庭审程序,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护了其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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