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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向文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量:0



    案情概况:


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商铺权益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的商铺权益价款为********元,标的系位于***********商铺。并在签订转让合同同时与被告相关联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将商铺管理、收益的权利交由被告的关联公司*********有限公司行使。另被告*********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对应的《担保合同(权益转让)》、《担保合同(经营管理)》,对上诉合同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予以担保。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原告依约在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方转账*******元,完全、及时、充分地履行了转让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将商铺交由其关联公司进行管理,由其负责收取租金,商铺的收益权并未由原告真正享有。

被告因与***********借贷纠纷达成了**********民事调解书,*******于****年**月**号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商业街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而所有商铺在历经多次拍卖后,因为流拍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以物抵债,并向*******商业街所有商铺的承租户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商铺承租户将租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账户,用以抵扣被告所欠借款。

而原告对于商铺的收益权在最初就没有得到实际享有的前提下,又因为被告将涉案商铺抵押贷款的违约行为而遭遇强制执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已然无法实现其最初约定的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根据转让合同中补充协议有关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商铺款项。但被告来电要求原告诉讼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件办理结果: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后,本律师第一时间组织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居中调解,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资金款项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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