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龙斯哲,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湖南瑞*建筑**有限公司欠上诉人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案涉工程款是否已达付款条件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鑫**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