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为当事人争取高额补偿款
来源:萧伟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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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惠州市惠阳区仲裁庭
案情:2015年3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因生产经营需要,聘请张*明、汪*云到其工作,分别担任技术主管、办公室文员,张*明每月固定工资8000元、汪*云每月固定工资为4000元。
2015年10月,因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的相关技术项目已研发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认为张*明、汪*云已无使用价值,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辞退(包括微信、电话等)。
张*明、汪*云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通知后,认为自身没有过错,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解除合同行为违法,要求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给予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双倍工资差额。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态度强硬,后张*明、汪*云共同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难度:接案时只有微信记录,且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张*明、汪*云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工作:本律师接案后,考虑到本案证据问题,巧妙地运用多项取证技巧,与张*明、汪*云共同要求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出具相关离职证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出具离职证明后,本律师立即向惠州市惠阳区仲裁庭提起仲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接到开庭通知后,多次主动联系本律师洽谈调解事宜,经多次协商,张*明、汪*云同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纽扣厂向其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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