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务工人员发生车祸,经一审、二审审理终获城镇赔偿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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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管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途径福清过马路时被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管某某被送往福清市融强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1325.94元,经鉴定管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货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管某某无责任。管某某自2007年开始至发生交通事故时常年在浙江省杭州市生活,但管某某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份未办理的暂住证,保险公司认为管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不应视为“城镇居民”,应按“农村标准”。管某某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赔偿意向,管某某找到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的王蒋清律师,在王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材料。该案件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法院均支持管某某的有关赔偿项目均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判决结果确定后,王蒋清律师联系了保险公司,管某某在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收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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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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