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载坤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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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涉嫌贷款诈骗案的成功办理

来源: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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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2013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魏xx兰州居所突然被兰州市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载坤刑辩团队律师李彩萍受犯罪嫌疑人魏xx妻子的委托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魏xx。 

据犯罪嫌疑人魏xx陈述,其一直在为舅舅汤xx的公司打工。2012年8月份,汤xx要求犯罪嫌疑人魏xx帮忙担任兰州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魏xx的名义贷款归汤xx公司使用。之后,犯罪嫌疑人魏xx根据汤xx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汤xx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魏xx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兰州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犯罪嫌疑人魏xx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借款到期后,汤xx无力返还出逃,兰州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兰州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研究了案情,向办案单位提出犯罪嫌疑人魏xx的行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首先,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魏xx一直是汤xx所属公司的业务员,汤xx所属公司确实在经营金属材料。犯罪嫌疑人魏xx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汤xx贷款,其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之目的,该贷款合同有自然人担保,有担保公司担保,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xx(包括汤x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次,从实际银行的实际损失来看,因该笔贷款具有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了担保责任,贷款银行的贷款不存在实际损失,而贷款诈骗罪是以银行贷款遭受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第三、在行业的实际贷款操作中,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实际状况都是明知的,甚至是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包装的,所有贷款手续是经过层层严格审查的,将这种行业贷款惯例产生的后果仅仅归责到犯罪嫌疑人魏xx头上,也违背了罪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最后,从查清本案的实际证据要求上看,该笔贷款至始终由汤xx、担保公司、贷款银行等参与了从协商到放款、用款的全过程,而犯罪嫌疑人魏xx仅仅是参与了签字,对所有贷款的程序、资料的真实、实际贷款的去向等并不知晓,而这些情节对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汤xx未到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魏xx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予以立案并羁押是错误的。为此,要求办案机关立即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魏xx。 

同时,辩护律师持上述意见与办案单位经办人和办案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商讨。 

办理结果: 

办案单位并没有将案件报送检察院逮捕。办案单位收到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三天之后,承办人来电话,要求联系犯罪嫌疑人魏xx,以方便随时联系办理释放手续。8月23日,办案单位第二次来电话,确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魏xx。出差在外的辩护律师立即将消息告诉犯罪嫌疑人魏xx妻子。次日,辩护律师接到犯罪嫌疑人魏xx的感谢电话。 

办案心得: 

会见犯罪嫌疑人要详细了解案情,要及时将辩护意见反馈办案单位,并与案件承办人予以细致的商讨,以取得案件承办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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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载坤刑辩团队
  • 执业律所: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2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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