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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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来源:赵林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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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6日,田某驾驶一辆日产皇冠3.0小轿车到北京出差,到一家四星级酒店投宿。到达酒店门口后,酒店保安立即安排田某把车停在酒店的由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的停车场内,随后田某在总服务台向值班的大堂副理办理了住宿手续,并被安排在822房间。次日,田某出门时发现轿车被盗,遂向酒店提出索赔,遭到拒绝。经交涉不成,田某以酒店未尽看护义务致其轿车丢失,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酒店辩称,我酒店的停车场只作车辆停放,不负保管责任,进场停车司机无不知晓,故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再者,即便我酒店需负保管责任,但失窃当日,我酒店停车场保安24小时值班,因此对轿车失窃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在我酒店停放汽车不收取任何费用,要承担汽车失窃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不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原告田某依据侵权责任要求被告酒店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及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被告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要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只能证明被告违反了作为义务。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这种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特定的职责;因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显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本案中酒店看护车辆的作为义务,因此,酒店并不负有这种法定作为的义务。而且从案情来看,酒店也不因特定职责或先前行  为而负有这种作为义务,故酒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汽车被盗是被告所为。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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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林宝
  • 执业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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