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俊光律师

祝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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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学生校园之内烫伤谁之过

来源:祝俊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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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之内烫伤谁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小美(16岁)和被告小玉(16岁)均系被告邯郸市某中学学生。20153196时许,被告小玉用自己的暖瓶在学校热水供应处的热水管打水时,暖瓶突然爆裂,满暖瓶的开水全洒在了在旁边打水的原告小美身上,致使原告双腿、脚面大面积严重烧伤。虽经邯郸市邯钢烧伤医院进行治疗,但重度烧伤留下的疤痕仍需长期治疗,这给原告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影响,使这个花季少女至今无法面对,终日以泪洗面。

就赔偿问题,小美、小玉和学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俊光,一纸诉状将小玉的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诉讼中,本律师委托法院对小美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外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补课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8087.56 元。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如应予赔偿,赔偿多少。

被告小玉的父母辩称:1、关于暖瓶爆炸问题,小玉不可预知危险的发生,也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故不应承担责任;2、被告某中学提供给学生打开水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被告某学校辩称:1、学校免费为学校提供开水,定期维护、维修无安全隐患;2、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3、学生被烫伤后,学校值班校医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学校没有过错。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关于被告小玉的责任问题,首先,小玉的暖瓶发生爆炸,致使无辜的原告遭受严重的损害,作为暖瓶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理应承担因其物品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小玉因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小玉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暖瓶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使用中有爆裂的可能性,小玉应尽到而实际未这种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小玉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小美的烫伤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某中学的责任问题,因其未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校热水供应处热水管设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措施;2、该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限制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其负有对所收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被告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避免学生受到伤害。3、该校对学生安全重视不够。该校以前曾发生过多次暖瓶爆炸事件,但一直未引起该校的重视,直到此次暖瓶爆炸致使学生严重烧伤事件的发生。

【法院判决】

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虽与小玉的主观心里状态均无故意或过失,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却给原告造成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学校分担60%、原告、被告各分担20%。判决:一、被告小玉的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8966.96元;二、被告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86900.88元。

【律师提示】

在各种侵权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导致索赔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类似的情况下,侵权方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暖瓶的爆炸是意外,其没有赔偿责任;而校方认为,其不是直接侵权方,对学生的受伤没有过错,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当一侵权案件发生后,如案涉当事人都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之情形时,为了公平起见,弥补当事人的客观损失,应采取公平原则,由各方共同承担受害方的损失,抚平受害人的创伤,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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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祝俊光
  • 执业律所: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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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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