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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傅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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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傅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津01民申86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裁定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06-20

审理程序再审

合议庭张某某  侯某某  曹某某

申请人

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傅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

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吕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张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傅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傅某某于20176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某某

审判员张某某

审判员侯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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