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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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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津高民申字第0836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裁定

案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5-08-28

审理程序再审

合议庭郭某某  吕某某  方某

申请人

宋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

赵某某|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天津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某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宋某某因20146月份职业素养职业考核被评为零分,向直属主管询问,该主管给出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宋某某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向天津地区总经理及集团CEO发送电子邮件反馈情况。网络公司以此认为宋某某严重违纪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认定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宋某某的上诉请求,审理此案没有按时开庭,开庭时间短,草率结案。综上,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网络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宋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宋某某越级向集团CEO反映问题是否违反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宋某某因对20146月绩效考核结果不服,越级向集团公司CEO进行投诉,在被告知投诉处理程序,应当逐级投诉后,仍然持续向集团公司CEO进行投诉。特别是在华北区域CEO多次告诫其不要再向集团公司CEO越级投诉并重申有关规章制度后,宋某某仍然坚持己见继续越级投诉,应该说宋某某的行为影响了网络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和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遵守合理的管理要求或遵守合法指令”的严重违纪行为,网络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宋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某

代理审判员吕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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