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峰律师

杨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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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大桥火灾案件圆满结束

来源:杨刚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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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能影响到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群体的前途和命运,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尽自己最大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杨刚峰律师常说的一句话。
杨刚峰律师的办公室挂着一面写有“一身凛然执法为民伸张正义”的锦旗,送来锦旗的是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5月2日上午11时,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莫旗经营部的油罐车在b工程坝下交通大桥第一孔处起火并造成大桥损坏。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对大桥在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广场支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事故发生后,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依据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b工程坝下交通桥火灾公估鉴定报告”赔付理赔款人民币2,569.714.15元。理赔结束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代为求偿权,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莫旗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2,569.714.15,并支付公估费用155.755.45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杨刚峰、张建律师接受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后,先后去北京、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地请教了桥梁专家、道路专家、火烧专家、相关方面的教授、工程师等等。杨刚峰、张建律师认为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b工程坝下交通桥火灾公估鉴定报告”存在重大评估错误,申请进行重新鉴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后决定委托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大桥的实际损失金额为261,223.49元。2006年9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广场支公司桥梁损失赔偿款261,223.49元。后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广场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重审,2008年10月8日,重审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作出了与原一审法院一致的判决,判决判决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桥梁损失赔偿款26,223.49元。判决生效后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并表示服从本判决。至此历时五年的案件终于结束,张建律师为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挽回赔偿损失2,464,24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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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刚峰
  • 执业律所: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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