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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1 浏览量:0

方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xx号

 委托代理人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吕某。

原告方某甲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喻金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思琦、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甲诉称:原告方某甲和被告吕某于2012年11月份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方某乙。

 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无法沟通,加上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证据三:婚生子出生证明,证明婚生子方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在孩子处于哺乳期,应当由母亲抚养。

证据四:原告父亲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从怀孕一直到孩子出生一直在娘家,被告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

证据五:原告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公司信息。证明原告有正式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能够较好的抚养孩子,保障孩子的教育。被告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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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吕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经庭审质证,被告吕某对原告方某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原告家人支持原告离婚就是不对的,我对原告家庭一直不错,现在闹离婚也是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 
 原告方某甲对被告吕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方某甲和被告吕某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方某乙。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是此,原告方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吕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共同构建幸福的家庭。 
 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金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肖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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