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 律师为其提供侦查阶段成功辩护获得不予逮捕回家
来源:谢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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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日,被害人曹某因借款被被告人L某、张某、李某等在其厂区门口殴打后劫持到一小车上。当日19时许,换乘另一辆商务车去安徽省,后在石柱县被设卡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L某、张某、李某、马某被抓获,曹 某被解救。12月4号,马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接受犯罪嫌疑人马某之父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会见了马某,通过会见马某,我认真分析了案情,我作为马某的辩护人,从案件的事实发生经过和相关法律规定与承办检察官据理力争,最后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起因为合法债务的索取,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
其次,马某系未成年人且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
最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希望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不予逮捕。
三、辩护效果
检察院充分采取辩护人的观点,认定马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本案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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