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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郝某某与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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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五民初字第348

原告郝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人,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人,×××××××中学老师。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告系郝某某之大姐,被告原系郝某某之妻,郝某某于××××年×月×日病逝。××××年因交通事故郝某某作为被告应赔偿受害人11万元,但当时郝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拘留,被告又拿不出钱来,因此原告替被告郝某某垫付了11万元赔偿了受害人,将交通事故了结,有五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为证。××××年,郝某某就因肝硬化发作病重住院,此后就开始治疗,治疗结束后原告因自己紧急用钱就向郝某某要过钱,但当时郝某某和被告也经济紧张就一直未付,郝某某当时承诺等有了钱就给。结果在××××年时,被告向法院起诉与郝某某离婚,期间郝某某在答辩意见中讲到向原告借款11万元未还的事实,但后来被告又撤诉,这个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债务的欠款纠纷也就没处理,最后郝某某去世,原告就向被告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欠款11万元。

被告徐某某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其请求。××××年,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主持调解给付了受害人一方11万元,此款是答辩人通过向亲朋筹借,然后交付原告,由原告代交于法院,所以说,原告只是把答辩人筹到的11万元款代交于法院,答辩人和郝某某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11万元,现原告主张借款11万元,其主张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故应依法驳回。2、本案中,现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在××××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所以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系郝某某之姐,被告徐某某原系郝某某之妻,郝某某于××××年×月×日病逝。××××年因交通事故郝某某作为被告赔偿受害人11万元,当时郝某某被拘留,为处理交通事故原告替被告和郝某某代交11万元赔偿了受害人。被告徐某某与郝某某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现和女儿共同居住。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原告郝某某代郝某某的交款凭证、以及××××年×月××日徐某某与郝某某的通话录音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年,原告郝某某为郝某某处理交通事故代交的赔偿款11万元系被告徐某某与郝某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郝某某已死亡,故被告徐某某理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至于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提供了其与徐某某于××××年×月××日的通话录音,徐某某已对上述债务予以认可,故被告徐某某的该抗辩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郝某某110000元。

上述判决于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用25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云瑞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郭俊山

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紫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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