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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降低流产假期间工资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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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降低流产假期间工资
黄某于2016年8月18日到某酒店处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酒店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实际黄某的工资自第4个月起就调整为4000元/月。黄某于2017年1月10日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时黄某怀孕约10周,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处理意见为人流术后休息2周。黄某向某酒店申请自2017年1月9日至23日休流产假,其中包含11个工作日。截止2017年1月黄某的生育保险刚缴满10个月,因不符合沈阳市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故某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于黄某工作日期间的流产假按照5天病假,6天事假予以处理,并按黄某日工资181.82元标准,病假按工资60%发放,事假扣除当日全部工资。2017年2月14日,某酒店以黄某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行政秘书岗位工作为由,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某在某酒店工作不足6个月,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酒店按病假及事假工资发放黄某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酒店应当补足黄某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期间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尽管在本案中已经查明,女职工黄慧洋当时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够因此降低女职工在休流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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