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人不明依旧可确定借款人要回借款
来源:周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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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有关中空玻璃的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玻璃规格尺寸如数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却未依约付款。截止2012年4月14日,被告共结欠原告106594元款项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曾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案件分析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由原告供给被告中空玻璃,合同对产品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供货时间等作出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货款在供货完毕三十日内付清。2012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金额为人民币106594元,2013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所欠款项年底付清。后被告未能支付。
原、被告所签订的供货合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上署名均为“孙建业”,而被告作为原告在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的庭审中陈述,孙建业就是孙俭业,证实孙俭业使用孙建业的姓名从事经营活动。
判决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前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俭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武进区礼嘉宏和玻璃经营部人民币10659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提示
现在社会不少借款人或者欠款人以故意写错名字的方式企图逃避还款责任,故提示债权人在债务人写下借条等证据是一定注意核实身份,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即使事实已经形成,也可以想办法挽回局面,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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