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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不当得利为当事人追回损失

作者:石云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量:0

在我们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微信、支付宝转错账等。由于有些人喜欢占他人小便宜以及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很多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不当得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得的利益,法律对于不当得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知晓的人为数不多。本案中,当事人友情帮助好友刷卡套现还款却反遭自己经济受损,且看石云生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为当事人追回“丢失”的款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不当得利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罗某艳,女,彝族

委托代理人 石云生,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女,白族

第三人  杨某玫,女,白族

案件概述:

杨某玫与罗某艳是朋友关系。因杨某玫向李某借款7万元未偿还。201611月,李某拖欠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借款,逾期不还会导致违约失信的后果。李某遂将其信用卡及其丈夫胡某的信用卡交给杨某玫,并将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告知杨某艳。杨某艳与罗某艳协商并约定,罗某艳先向李某信用卡内还款2万元,向胡某信用卡还款5万元,然后通过POS机从两张信用卡内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罗某艳的款项,并由杨某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等费用。

20161125日,杨某艳将李某及胡某的信用卡交给罗某艳,并将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告知罗某艳。随后,罗某艳从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向李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账户存入人民币2万元,向胡某账户内转款5万。李某在手机短信提示信用卡还款后,将信用卡密码修改。次日,罗某艳用杨某玫交给罗某艳的信用卡刷卡时,因密码错误,无法将款项刷出。随后,罗某艳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拒不归还该款。

罗某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垫付款2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1127日至2017427日按照月利率3%的利息及20174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不能将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风险转嫁给原告。故对被告此款是第三人杨艳玫偿还给被告的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罗艳承担68元,被告李承担120元。

 

【律师解析】

石云生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构成要件,李某与罗某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本案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诉争汇款行为,李某受有利益;(2)因诉争汇款行为,罗某艳遭受损失;(3)李某受有利益与罗某艳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李某得到罗某的2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2万元款项,不当得利依法成立。罗某艳之所以进行汇款是因为杨某玫请罗某艳归还信用卡欠款2万元,约定归还后,罗某艳通过POS机从信用卡内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罗某艳垫付的款项。因李某修改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导致罗某艳无法取回自己转入的款项,而罗某艳与李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罗某艳的汇款行为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汇款行为给李某带来了收益,却让罗某艳遭受经济损失,损害之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利益,应当允以返还。虽李某与杨某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借贷关系与罗某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不能将于罗某之间的借贷风险转嫁给罗某艳。

 

【本案结语】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却又比较常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反而不能像以前那样,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当遭受不当得利侵害时,我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你也正在经历不当得利纠纷,可寻求石云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石云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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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机构: 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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