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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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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巨大,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来源:王祥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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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二、【案情简介】-本文中相关人物信息为化名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余某、黄某于2016年11月合伙成立A公司,经营范围系二手复印机进出口等业务,其中黄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余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7年2月,黄某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罗某请教如何进口二手复印机及让帮忙介绍客户,罗某建议可以修改二手复印机的年份,以较低价格向海关申报降低税费。黄某将该建议告知陈某、余某。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陈某、余某、黄某以A公司名义,采取更改年限、型号、低报价格等方式多次代理进口二手复印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三、【辩护过程】

    本案上述偷逃应缴税额达90余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犯罪的,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于是,在接受家属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与被告人黄某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结合阅卷情况,在庭审时提出“1、本案系属于单位犯罪,涉案金额90余万元,法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被告人黄某系属于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3、有自首情节”等有利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该判决结果,初步达到了在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利情形下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一有利结果。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仍属过重。于是,经黄某同意,以一审法院量刑偏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撤销原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黄某的刑期改判为一年七个月,上诉人黄某在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时即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至此,达到满意的辩护结果,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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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祥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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