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物价不断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量:0

王女士与肖先生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肖先生抚养二人婚生女儿肖某,王女士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然而,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前的生活,肖某将母亲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起变更抚养费纠纷案,判决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女士和肖先生婚后于2004年生下一女肖某。2008年,王女士和肖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肖某由父亲肖先生抚养,母亲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王女士有探望权。由于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肖某的抚养成本也水涨船高,原来约定的每月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肖某的成长需要,同时自2014年1月起,王女士又停止支付肖某的抚养费,导致肖某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肖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将母亲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是王女士与肖先生的婚生女儿,虽然王女士与肖先生已经离婚,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且二人的离婚协议也约定了抚养权和抚养费,二人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王女士自2014年1月起未支付给肖某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据此,被告王女士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肖某的抚养费。鉴于生活需求成本上涨,消费性支出逐年提高,原来约定的每月150元抚养费是依据双方离婚时的经济条件达成的,现已不能满足肖某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肖某诉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要求被告王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