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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0

      近年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长春中法民事审判三庭法官总结,因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诉的案件比重很大,案由涵盖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销售者从个体工商户到大型综合百货公司,经营规模差异较大;被控侵权商品包含服饰、五金、电子、日用品等,种类千差万别。为促进公民增强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长春中法选取几起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予以宣传。
  “某饭店”诉张某某不正当竞争
  某饭店在长春市经营多年,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其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某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 “某饭店”字样,并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单据和宣传材料中使用“某饭店”名称。某饭店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饭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竞争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某饭店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长春晚报》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随意售卖“某”铁锁被告上法庭
  李某某(化名)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朝阳区红旗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经营日用百货。2013年8月15日,一名顾客从他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两把铁挂锁。不成想,这两把小小的锁头日后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让李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原来,购买锁具的人是烟台某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锁业)委托的代理律师。原告某锁业诉称,自己是“某”牌锁类商标专用权人,持有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处在有效的续展期内。1999年1月,“某”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庭审中的证据和现场比对情况,能够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非原告生产也未经原告授权,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MG面膜”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案件
  “MG面膜”是广州MG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MG公司”)生产的护肤产品,因种类丰富,宣传广泛,受到广大女性消费者的青睐。近年来,不仅在大型的商场、超市,甚至某些批发市场、药店的柜面上也出现了“MG面膜”。
  2013年,MG公司授权律师在吉林省某药房购买了标注为MG公司生产的海洋冰泉补水面膜、豆质素控油清脂面膜、牛奶白滑润颜面膜、红酒亮肤焕颜面膜、野玫瑰紧肤舒颜面膜、玫瑰纯露亮白滋润面膜各一贴,申请公证封存。随后,在长春中法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之诉。
  MG公司称,被告吉林省某药房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商品,MG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主审法官比对了原告提供的自己生产的面膜和在被告处购买的面膜,二者外观基本相同,仅在个别文字印制上有细微差别,结合产品价格、产品材质、防伪标志等因素,最终确认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不同,非来源于原告生产。结合本案涉及的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法院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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