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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一传销组织老总经中银贾xx律师辩护,从轻判处1年10个月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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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一传销组织老总经中银贾奎律师辩护,从轻判处1年10个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被告人董某经人介绍加入“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在合肥市蜀山区“龙居山庄”等地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晋制”上下级关系,至案发,被告人董某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20层级50多人,达“老总”级别。2016年5月6日,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董某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贾奎律师,作为董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2017年5月26日本案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工作: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向公安了解案情 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证据 提出构成自首情节意见 开庭作罪轻辩护

贾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董某,充分了解案情,向董某告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详细讲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权利。次日,贾奎律师向办案机关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了解犯罪主要事实,申请取保候审,提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后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贾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涉及罪轻情节,包括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减小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虚假下线成员,是否存在虚假份额等充分发表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案涉的罪轻情节交换各自意见。2017年3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董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庭审过程中,贾奎律师提出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申请调取报警记录等证据,法官同意辩护人意见,要求公诉人对董某是否构成自首作出补充侦查。2017年5月,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董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从轻处罚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五万元。


办理结果:本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被告人自首的相关证据,2017年5月26日蜀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系传销老总,虽然传销危害社会,但具体案件要分析个案当事人,不可一概而论,本案当事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辩护人调取证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终获得从轻处罚。判决以后,被告人董某及其亲属对贾奎律师表示感谢,并且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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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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