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奎律师

贾奎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合肥贾律师办理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取保候审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人浏览

案情简介:2016723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贾奎律师,作为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人。

2016829日本案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向公安了解案情 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  提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贾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安徽省肥西县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某,充分了解案情,向某告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详细讲解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权利。之后,贾奎律师向办案机关肥西县公安局了解犯罪主要事实,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附后)。后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贾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以及其他不予逮捕的情节进行沟通包括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等充分发表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表示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张某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意见书:本案已于2016822日移送贵院审查逮捕,现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不予逮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损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本案涉嫌的虚假诉讼为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xx)肥西民一初字第01xxxx号民事判决,涉及的民事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民事诉讼中建设工程系合肥xxxx公司承建,张某组织人员施工,主张欠付工程款。据张某陈述,其确系项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包括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审计都由其负责。律师认为,国内建设工程行业,普遍存在个人带队施工的现象,虽然不符合《建筑法》的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就目前国内的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保障施工人的权益。张某主张施工民事诉讼中项目工程款,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如果张某捏造承建该项目工程的事实,那么必然会出现第二个实际施工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和单位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项目工程款。另外,张某与合肥xxxx公司补签建设合同是对双方合同行为的确认,不可能是伪造证据。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都清楚的知道书面合同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载体(比如:去商店买一瓶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某与合肥xxxx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而存在,而是客观事实,补签合同对双方民事行为进行确认,是正当的。再者,补签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合同自身属于无效,这在该民事判决书中有明确的认定。故此,张某没有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失。

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拘留,但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并没有使得肥西县人民法院查封第三人财产或者侵害第三人财产,并且张某已经自愿放弃通过民事执行程序主张工程款,向肥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同时,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肥西执字第0xxxx号执行终结裁定书,不可能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影响。

张某的行为不会妨害司法秩序。

张某依据法律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合法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民事判决书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抗诉。本案,只有第一审民事判决,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张某的行为不会妨害民事审判的司法秩序。

虚假诉讼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且量刑起刑点较轻,并且张某没有前科,对其没有逮捕必要性。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所涉及的事实不能构成犯罪,张某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妨害司法秩序,其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应当不予逮捕。

    此致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罪,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听取和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2016829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危害情节、主观恶性,决定对张某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且没有逮捕必要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被采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变更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某及其亲属对贾奎律师表示感谢,并且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以上内容由贾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贾奎律师咨询。
贾奎律师
贾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827 万人好评:2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与南二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与南二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