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戴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6
人浏览

***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2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128日,原告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交一张第三人刘明2012320日作出的《申明》原件,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201112月份经由原告***(广西)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被告还提交了2012715日刘明签名的《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张某签名的《情况说明》、***2012117日在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刷卡为刘明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车辆的交易记录,拟证明刘明与***之间有多个业务往来经济关系。被告提交了公证书及电子邮件,拟证明广西玉林毅德幕墙工程系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被告没有参与合作。被告还提交了一张原告于2013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打印件,内容为原告汇出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涉案此笔30万元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广西玉林毅德幕墙项目,以上款项代刘明付出共150万元,本人付出50万元。但原告对此《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2、被告偿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结合本案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转款系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二、原、被告系在第三人刘明的介绍下认识的,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于201111月左右认识的被告,则原告在同年12月份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时候,原、被告相识不过月余,原告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作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即使考虑到与刘明的好朋友关系,但毕竟3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而不是刘明,所以此种借贷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三、第三人刘明2012320日作出过一份《申明》,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201112月份经由原告***(广西)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刘明与***就广西玉林毅德幕墙项目进行过协商,且二人之间还合作过其他项目,二人之间也有过多笔经济往来,此种身份关系下,刘明申明涉案款项与原告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足可以让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款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拒绝承认该申明的真实性,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了申明系自己所写,又称是喝多了酒写了很多申明,不记得内容了。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让人怀疑刘明是否是在隐藏某些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对刘明的表述不予采信。综上,在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原告无法提供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刘明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及纠纷,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起因是被上诉人***与人民法院追加的第三人***,在2011年底因工程项目缺少资金,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分别于2011128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上诉人***账户转账30万元;2011125日和2011126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账户转账70万元和20万元,上诉人对***之转款已另案起诉)。后上诉人从20136月起向被上诉人追讨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因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明的人身信赖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借款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书面借据,但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申请刘明出庭作证,证明上述借款经过及事实,已向一审法院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指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90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7条亦说明,借款合同并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仅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否认借款介绍人刘明的证言,忽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除了本案所涉及借款款项外,没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忽略被上诉人所出具的相关案外证据均与本案上诉人***无直接牵连,仅以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识时间较短,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为由,从而认定上诉人与本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本案涉及款项,但从未对本款项不属于借款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仅以与借款介绍人刘明的其他经济纠纷为由,口头提出上述款项系刘明所有,而非本案上诉人***所有。而关于与刘明的借款纠纷,被上诉人代理人庭审所述事实前后矛盾,被上诉人代理人作为(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64号案当事人***的代理人过程当中,曾在庭审中表示与刘明之纠纷款项系(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64号案当事人刘文华所有,所述与本案庭审口头所述类似。而一审法院不顾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述明显矛盾陈述,从而判决上诉人败诉,并在判决书中要求上诉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实属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难以让上诉人信服。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主张是因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因合作工程缺少资金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陈述该事实和理由的主要证据是其申请的第三人刘明出庭作证,刘明在一审出庭作证证言中明确表示关于被上诉人收款的账号是由刘明交给上诉人,同时,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转账之前对借款事宜是没有商谈过。在上诉人因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另案的案件中表明本案***收款是基于***指定***账户收款,也就是上诉人在另案中关于涉案的30万元款项转到被上诉人账户是基于***的指令,这更能充分说明上诉人关于涉案30万元款项到底是***指令收款还是刘明指定收款,上诉人的说法是相互矛盾。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刘明书写的声明和上诉人自己书写的相关材料,该两份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涉案30万元款项是刘明指定***账户进行收款,上诉人主张***借款的事实和理由是不存在的,在涉案款项转账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不认识的,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信赖关系。

原审第三人刘明和原审第三人***没有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二审调查时,上诉人代理人称该30万元是应***的要求支付,在转款前没有与***商谈过,上诉人代理人不清楚收款账号是谁提供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代理人称广西玉林铝合金幕墙工程是刘明、***等人合作准备承接,后来因为该项目没有接成,但******之前有别的项目合作,该30万元款项就作为***所支付的另外项目的保证金给***,结算时该3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了******已经将上述30万元转给了刘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上诉人虽然将款项支至被上诉人***名下的账户,但双方并无达成借款协议,上诉人是应***的要求付款,上诉人与***没有商谈过借款事宜,故上诉人与***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上诉人支付30万元到***账户并非基于上诉人与***之间的借款关系,故上诉人请求***返还借款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康养

审判员  梁媛

审判员  刘向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嘉

 

以上内容由戴伟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戴伟敏律师咨询。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
帮助过 416 万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戴伟敏
  •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0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