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始讲案情之前,我想先给大家讲一个虽然离婚但却把孩子“安排” 得很好的例子。

    这个例子就是杨某和刘某某。两人在去年1222日发布离婚声明,离婚公布的时间也相当谨慎,选择在香港圣诞节学生放假当天发布,避免了要上学的小朋友被媒体围追堵截。此外,两人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没有争议,孩子出生时便在香港生活,一直由男方父母带着,因此继续由男方照顾是对孩子最好的选择,杨某出于为孩子考虑也愿意放弃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再谈到探望权的问题,两人也一直以“保护孩子”为首要目的,秉承着“互相尊重、和谐共处”的原则,小心翼翼地呵护孩子成长。


    如果离婚以后的父母,都能够像上面这两位一样和睦友好,那大概就不会有我们今天的案件产生。


    黄女士与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黄女士,郑先生每月有一次探望权。郑先生是做工程的,喝酒应酬之间难免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离婚之后,郑先生吸毒成瘾,虽多次进入戒毒所戒毒,但毒瘾难戒,因为长期吸毒,郑先生不仅在外欠下高额债务,还导致精神上出现妄想症状。离婚后郑先生的行为也越来越偏激反常,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多次前往黄女士家中偷盗财物,还曾携带凶器威胁、跟踪、殴打黄女士、打砸其车辆,郑先生每次的到来,不像是“看”孩子,更像是“抢”孩子,这种状态之下,无疑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最让黄女士接受不了的是,郑先生有次竟擅自把孩子带回老家,还说不会带回来了,这也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黄女士忍无可忍之下,唯有委托我们诉诸法律手段中止其前夫的探望权利。


    要说起来,中止探望权其实是比较难实现的,因为看望小孩子是父母应有的权利,法院很难干涉。话虽如此,生活中也总有不尽如人意的父母,因此法律仍有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特殊约定,婚姻法中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再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为了收集证据,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黄女士之前报警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伤情记录表等材料,证明了郑先生确实存在吸毒恶习,且多次与黄女士发生冲突,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中止郑先生的探望权。


    这个判决令人皆大欢喜吗?好像也没有。郑先生是一个吸毒者,他沾染毒瘾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任何借口都不得为他开脱。即使如此,他仍是一位父亲,看望子女本是他合理的权利,却因他无法自控的言行、粗暴地抢夺、有计划地藏匿孩子导致我们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不禁又让我想到杨某与刘某对待子女的不同方式,就在刚刚,我还看到了一则标题为“为给小XX庆生,杨X离婚后首度与刘XX合体”的热门新闻,联想到之前杨X与不同男星传出的绯闻以及刘XX的“夜光剧本”,纵使两人之前如何撕逼,如何闹僵,还能在婚后为了孩子共同庆生,这大概是离婚后为孩子留下的最后“体面”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