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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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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构成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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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构成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为官之人理应有“一身正气为人,两袖清风处世”之态。然纵观当下,为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官员却不在少数。


案件经过


甲乙二人分别为航道测量中心科长和数据中心主任。该二人任职期间,伙同该数据中心主任丙,利用各自对电子航道图生产数据经营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经预谋,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武汉蓝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骗取测量中心向蓝某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共计50万元(人民币,下同),蓝某公司扣除相关费用4.8万元后,余下45.2万元由三人私分,其中丙2分得15万元、甲分得15.2万元、乙分得15万元。后经蓝某公司的员工丁举报,该案案发。

后检察机关到长航测量中心将甲乙二人带走接受调查。201732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控告甲乙二人涉嫌贪污罪。该案于201747日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甲退还赃款15万元,乙退还赃款15.2万元。


金雅律师事务所受理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75月接收乙亲属的委托,成为乙的辩护律师。彭律师对该案进行仔细分析后,认为本案的辩护空间极其有限。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显然在本案中,甲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和蓝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侵吞本该归属于该测量中心合同款的行为已触犯贪污罪,且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故彭律师最后提出乙自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罪轻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但鉴于甲乙二人并非凡犯意的发起人,加之二人具有自动退赃情节,故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甲乙二人原本前途通达,却因一时邪念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致使自己将面临三年的铁窗生涯,实属不值,故为官之人应时时保持警惕,既要抵制外来诱惑,又须压制自身贪念,如此,路才会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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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彭功平
  • 执业律所: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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