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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拒不到庭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量:0

案例简介:离婚诉讼中对方拒不到庭

牛某与郑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且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相互缺乏沟通致夫妻间产生矛盾,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存款及债权、债务。现在牛某名下有两居室住房一套,郑某名下有两居室住房一套。牛某以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郑某离婚,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归各自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郑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离婚诉讼中对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互谅互让,一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有关共同财产,本院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判处。有关共同住房,本院将依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实体答辩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牛某与郑某离婚。二、现在双方共同住处之财产均归郑某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归牛某所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归被告郑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中对方拒不到庭,能否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本案牛某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问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本案中,牛某与郑某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本案郑某作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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