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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借款,是否为民间借贷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浏览量:0

A公司陈某(甲方)与B公司(乙方)及徐某许某(丙方,即保证人)共同签订《房屋买断包销合同》,就乙方代为销售甲方名下原“上海服饰城”部分房地产相关事宜约定。陈某请求:判令B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78000,徐某许某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应该予以支持

《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能够证明陈某B公司存在130万元的借贷合意,并且徐某许某自愿为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综上所述,陈某要求B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徐某许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借款协议》中陈某签名真实与否与其是否有出借130万元的意思表示无必然联系,陈某以该协议要求B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有出借款项及催要款项的意思表示,其主张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房屋买断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仅能证明《借款协议》的形成过程,证明借款是《房屋买断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事人对13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共计180万元)的支付方式的约定,《借款协议》与《房屋买断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仍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因此,本案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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